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2980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61979********,汉族,群众,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害人李某某怀疑被告人雷某某盗走其现金70元,双方在本市企石镇***村***一出租屋的**楼发生争执。期间,雷某某回到自己租住的***房拿了一把菜刀后返回现场,往李某某的头部砍了数下。当天20时55分,雷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物证菜刀,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锋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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