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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4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南京**乳业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出生地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马鞍山市雨山区**村**栋**号,现住址马鞍山市雨山区**路**号**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1月6日被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1时30分许,被害人李某某及其同学在马鞍山市雨山区教育局后院篮球场内打篮球,被告人雷某某因夜晚打球声音吵闹,影响其家人休息为由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后雷某某将李某某面部及其左额头处打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李某某两侧鼻骨线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额部(发际内)创口及鼻出血,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9日,经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雷某某后,其主动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雷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证明、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晶晶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马鞍山市雨山区**路** 

    号**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书证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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