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雷某某故意伤害案)_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1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巷**号,现住襄阳市襄城区**街**院**栋**单元**楼。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4年8月6日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8月30日,因杨某某(男,时年28岁)酒后在陈某某的朋友夏某某开的服装店闹事,陈某某(另案处理)召集被告人雷某某及喻某某、黄某某(二人另案处理)持五连发猎枪、军刺到鼓楼餐厅报复杨某某。当日13时许,陈某某等四人在餐厅大厅见杨某某躺在沙发上,喻某某持枪对杨某某腿部打了一枪,陈某某持枪对杨某某腿部打了两枪,被告人雷某某伙同、黄某某持刀捅、砍杨某某,后四人各自潜逃。1999年3月15日,雷某某被襄城区刑警大队抓获,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同年6月,陈某某联系雷某某、黄某某、喻某某后,分别于6当月19日至21日到襄城区昭明派出所投案,将伤害杨某某的犯罪行为推到已去世的朋友王某某身上,导致案件久侦未决。杨某某被伤害致右腿膝下缺失,长年信上访。

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2019年10月3日,襄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在振兴路附近将网上逃犯雷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信访材料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赵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5.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6.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雷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沙涛

检察官助理:朱媛媛

2020年24月2116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