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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捕前系兰州市城关区**局干部,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2018年10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得知其妻子魏某某外出吃饭结束打车快回到家时下楼去接魏某某,后在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黄河风情园马路上,因发现其妻子魏某某与被害人姚某某在马路边的树丛中搂抱,故怀疑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上前将被害人姚某某推倒至路边草丛,并骑在被害人姚某某身上用拳脚击打其面部和胸口,后又将被害人绊倒并将其摔倒在地,致使被害人头部着地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姚某某的伤情可评定为重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病历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曹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静、田洁

                                  2019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3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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