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旺村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1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雷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因琐事产生矛盾,2011年1月19日12时许,雷某某驾车自沧州市青县行驶至大城县旺村镇**村村西时,与尾随跟踪其车辆的郭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使雷某某所驾车辆翻入路旁沟中,后二人发生冲突,雷某某持木棍将郭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郭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3证人雷某甲、呂某某的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和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本案案发被害人存在过错,且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栋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