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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162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5198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武县,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东莞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2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雷某某和几名不知名男子(在逃)于2018年4月22日21时许,在本市**镇**市场**号旁边地摊宵夜广场**餐厅门口位置吃宵夜时与方某某发生口角,后雷某某等人手持啤酒瓶追打方某某,方就跑进被害人魏某某经营的驾校里躲藏,雷等人持啤酒瓶在驾校里将魏打伤(经鉴定:魏某某的损伤已达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慧萍

2019年516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含光盘2张)及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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