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1********,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5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4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雷某某因倒洗碗水问题与被害人曾某某在雷某某家院坝里发生争吵,后雷某某从自己家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朝曾某某的左某某额部砍了一刀,曾某某被砍伤后就往外逃跑。雷某某欲将曾某某砍死,直至被他人制止,便持刀继续追砍,造成被害人曾某某左某某头顶部、右侧臀部、左某某大腿、小腿等部位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某全身多处砍伤致使失血性休克及疤痕遗留的程度分别属于重伤二级、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11时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罗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恒进
检察官助理:龙丽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铜仁市万山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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