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224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镇**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因感情纠纷,持菜刀去到广州增城区新塘镇**路**号“**美容店”,将被害人李某某砍伤(经鉴定,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后自行到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沙埔派出所投案自首。
1.缴获的菜刀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和辨认;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涉案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7. 现场视频、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丽芳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
3.缴获的菜刀一把,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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