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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放火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根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根河市人民检察院

根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根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住根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根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根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根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放火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雷某某携带事前准备好的食用油和引信开车行至光明小区,将车停在光明小区附近后,步行至光明小区北侧栅栏外柈子垛处,找到一截从栅栏上卸下来的方形空心金属管,雷某某从捡到金属管位置的栅栏缺口处进入光明小区,行至王某某租的**号车库门前,用金属管将车库门撬开并进入车库,将车库门升起一米左右后,雷某某将食用油浇在木质浴桶内衣物上,并将引信粗的一头放在浇有食用油的衣物上,细的一头放在地上,用打火机点燃引线细的一端后,按下车库门下降按钮并迅速离开车库。经根河市价格认定局认定,对烧毁的吉B*****丰田汽车进行修复价格为人民币8083元。

2020年9月20日20时许,雷某某携带一矿泉水瓶的汽油步行至光明小区王某某家,确认其屋内无人后,用自己母亲家的房门钥匙将王某某家防盗门打开并进入室内,雷某某先点燃一根烟,后用蓝色绝缘胶布将事先准备好的火柴绑到两把香的两头,将香掰成四段,用打火机点燃香的断茬,将四段香分别放在王某某家南侧卧室床上、北侧卧室床头、北侧卧室衣柜里和客厅的沙发上,并将手中的烟头扔在沙发上的香的旁边,把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倒在南、北侧卧室床上的香的周围,雷某某离开王某某家时用钥匙将防盗门反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雷某某因感情纠纷,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根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靖波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根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随案物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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