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县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及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大道**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制度,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邢台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梁某某、张某某与邢台县**煤矿、被告人雷某某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县人民法院判决**煤矿退还原告梁某某、张某某承包押金50万元以及损失34639元,被告人雷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邢台县**煤矿、雷某某一直未执行法院判决。后查明被告人雷某某妻子贾某某名下有车一辆雅阁牌轿车,牌号为冀AB659W,一辆田野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冀A861D,说明被执行人雷某某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逃避执行。到案后被告人雷某某承认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事实,且积极偿还被害人梁某某、张某某20万元。
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证明、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对人民法院判决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广
检察官助理:王玉表
2020年6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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