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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抢夺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445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55年****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5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号,现住四川省江油市****社区。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9时许,被告人雷某某与其丈夫陈某某到江油市厚坝镇凌某某经营的“**珠宝”店置换项链,因未协商一致,陈某某与凌某某发生争执。雷某某趁店员王某某低头收捡项链无暇他顾之机,将柜面上的一根金项链揽到其手里,王某某试图从雷某某手里拿回项链未果,凌某某让雷某某归还项链,雷某某否认并离开。后雷某某将该项链交与附近经营店铺的单某某保管。凌某某报警,雷某某随民警到“**珠宝”店,但仍否认自己抢走项链。民警遂传唤雷某某到江油市公安局厚坝派出所。案发后,公安民警起获涉案金项链,并已发还凌某某。经鉴定,涉案金项链价值17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某某被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海燕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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