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5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镇**村**组,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巷**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8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3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发现海城区南万路1号特力花园旁渔轮厂宿舍2栋7号平房留有门缝,遂趁无人注意之际潜入屋内,拿走被害人李某甲放在卧室床底旁的一个包。被告人雷某某携包冲出门外时被失主发现,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追赶雷某某。被告人雷某某窜至平房旁的巷内,将包内的一条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副金耳环和五枚金戒指、一枚铂金戒指、一个佛像吊坠取出后将包扔弃。随后被告人雷某某往不同的巷子逃跑,被害人李某乙手持一根塑料管紧跟其后不停追赶。期间,雷某某从地上捡起石头、酒瓶等物品砸向李某乙,两人进行对打后雷某某伺机继续逃跑,直至李某乙无法追上。当日12时许,被告人雷某某联系王文家(另案处理),将盗窃所得的三枚黄金戒指和一个佛像吊坠交由王文家销赃并获得赃款2200元。同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海城区**巷**号抓获被告人雷某某,从雷某某处缴获一条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副金耳环和一枚金戒指和一枚铂金戒指;从王文家处缴获三枚金戒指、一个佛像吊坠。以上被缴获物品均依法返还被害人。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760.05元。
归案后,被告人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盗窃的赃物部分已追缴,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晓娜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证据材料、案卷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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