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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案)_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公诉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雷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乡**村**组,住黔西县**乡**村**组,曾因犯流氓罪、盗窃罪,于1994年8月27日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5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2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黔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迫交易罪

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雷某甲租用周某某位于黔西县城关镇城西村355-1号斗鸡协会场地开设斗鸡场,相继购置水塔、麻将机、塑料凳、香烟、饮料等物资用于经营。2017年8月,雷某甲因生意冷清决定不续租后,遂多次以打杀威胁、辱骂滋扰方式强迫周某某购买其经营期间购进的物资,周某某被逼无奈,于2017年8月21日以15000元的价格将其遗留物资全部买下。

二、敲诈勒索罪

1、2013年9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雷某甲与被害人康某某因感情纠葛分手,雷某甲遂邀约陈某某等十余人至黔西县城关镇莲城大道一餐馆内,以赔偿损失为名持刀威胁、辱骂康某某,并向康某某强行索要90000元分手费,之后经潘某某、杜某甲、杜某乙等人协调,康某某被迫向雷某甲支付8000元才平息事态。

2、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雷某甲编造雷某乙、黄某甲夫妇的自建房占到其土地的事实,打电话以打杀威胁、辱骂方式向雷某乙、黄某甲夫妇强行索要钱财未果,之后又二次到雷某乙家以打杀威胁、辱骂方式向雷某乙、黄某甲夫妇强行索要30000元钱,黄某甲报警,雷某甲未得逞。

三、寻衅滋事罪

2015年6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雷某甲至黔西县城关镇莲城大道客车站门口时,持木棒殴打被害人曹某某,曹某某被迫用手臂阻挡并致伤,之后雷某甲迅速逃离现场。经贵州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因外力致右尺骨骨折已达轻伤二级。

案发后,雷某甲与曹某某在公安机关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雷某甲一次性赔偿曹某某2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行政拘留决定书、租赁合同及收条、赔偿协议及收条、刑事裁定书及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照片、户籍信息等;2.证人黄某乙、杨某某、潘某某、杜某甲、陈某某、雷某丙、雷某丁、何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康某某、雷某乙、黄某甲、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7.讯问同录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以言语威胁、滋扰手段强迫被害人购买其用于生意经营的物资,交易数额15000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言语威胁手段分别敲诈二名被害人8000元、30000元;于公共场所随意持械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唐山

检察官助理:冯小意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案件光碟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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