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5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6日至2017年6月23日期间,被告人雷某某伙同蒙某某、袁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长沙市雨花区**楼**房开设电游室,并在其内放置1台10机位的百家乐连线机和1台8机位的百家乐机械手赌博机共18个机位供参赌人员赌博,并从中获利。被告人雷某某为该赌场提供技术支持,和蒙某某一起共同占有该赌场盈利的5%。该赌场雇佣刘某乙、任某某、扶某某(均行政处罚)为参赌人员提供上分、下分及收银服务,雇佣蔡某某、黄某某(均已行政处罚)负责管理电游室及监控开门。此外,该赌场安排李某甲、李某乙(均已判刑)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并获取相应返利。期间,该赌场非法获利137160元,被告人雷某某获利2500元。
2017年6月23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该电游室内将正在进行赌博的钟某某、甘某某、田某某、谢某某等八人(均行政处罚)以及赌场工作人员刘某乙、任某某、扶某某、黄某某、蔡某某(均行政处罚)和赌场放高利贷人员李某乙、李某甲(均已判刑)抓获,当场从任某某处扣押赌资人民币12000元、从扶某某处扣押赌资人民币19750元,收缴赌博机18台。经鉴定,被收缴的18台电游赌博机均系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雷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账本一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刘某甲、黄某某、任某某、刘某乙、扶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5.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雷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雷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柳媚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联系方式:1858995****)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