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19〕31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房县,现住房县**镇**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韩家墩街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月9日被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8 日至7月10日期间,被告人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房县红塔镇**村**组村村民邵某某伙同周某某(均另案处理)开设在房县红塔镇古桥村郭家沟、周家沟、高枧村赛武当砖厂、朱湾村“林老爷”庙、北城工业园、桂花坪双沟茶场等地的多个赌场中充当码牌合手,为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共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方某某、车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及现场方位图;4.被告人雷某某的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屹檬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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