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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93********,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1-201,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8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5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被告人雷某某将自己名下5张电话卡和女友潘某某名下5张电话卡以贩卖给蝙蝠手机APP上一名不知名的男子,获利3500元。经查10张电话卡中有2张电话卡被用于电信诈骗,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33755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开卡线索信息、开卡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卡法律责任告知书、户籍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2.证人潘某某、曾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明知他人利用手机卡实施犯罪,仍办理多张实名制手机卡并转卖给上游犯罪分子,非法获利,造成被害人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再新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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