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住祁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2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3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雷某某与同案人周某某(已判)等人在祁东县蒋家桥镇再回首KTV内玩耍时,同案人周某某发现之前与其有过矛盾的被害人谭某丙在另一包厢唱歌,遂纠集被告人雷某某、同案人匡某某(已判)等人进入“莫斯科”包厢内,无故对谭某丙进行殴打,打伤扯架的谭某戊。后在被害人准备离开时,同案人周某某、匡某某等人误认为停在蒋家桥镇S317线三岔路口的被害人车辆及人员是过来打击报复的,遂手持准备好的的管制刀具,纠集被告人雷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及其车辆进行打砸,后逃离现场。
经衡阳市洪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谭某丁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谭某丙、谭某戊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经祁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损的本田牌小轿车1辆、奇瑞牌E3车1辆、五菱之光面的车1辆的损失价值为7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某等证言;3.同案人周某某、匡某某等供述;4.被害人谭某丙、谭某戊、谭某丁的陈述;5.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伙同他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雷某某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俊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祁东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伍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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