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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寻衅滋事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1〕166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批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委**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于202115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晚23时许,被告人雷某某与亲友一起到南海区**镇**路**酒吧消费。至次日凌晨1时许,雷某某走上该酒吧大厅DJ台影响了DJ正常工作,该酒吧的工作人员见状上前劝阻,但其不听劝告,故该酒吧的刘某某、卢某某、高某某等六名工作人员合力将其抬到该酒吧门外对开空地将其放下,雷某某起来却用手机、拳头追打抬其出门外的几名工作人员,这几名工作人员和雷某某妻子丘某某见状都上前阻止,造成秩序混乱,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其中被害人刘某某属轻伤二级,被害人卢某某、高某某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黄兴志

                              检察官助理 郭富坚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被害人卢某某、高某某《民事诉讼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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