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住霸州市**乡**村。2015年11月9日因嫖娼被霸州市公安局罚款伍佰元。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7日,被告人雷某某作为霸州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与霸州市**办**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就拆迁事宜签署了授权委托书。
2017年2月至6月,被告人雷某某伙同张某某(曾用名张政,已判决)、李某甲(另案处理)、郭某某(真实姓名不详,现在逃)等人在霸州市**办**村拆迁过程中,多次以言语威胁、尾随跟踪等方式滋扰村民刘某某,意图迫使刘某某同意拆迁,严重影响刘某某的正常生活。
2017年3月至5月,被告人雷某某伙同张某某、李某甲、郭某某等人在霸州市**办**村拆迁过程中,多次以言语威胁、尾随跟踪等方式滋扰村民杨某某及其家人,意图迫使杨某某同意拆迁,严重影响杨某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2017年5月至7月,被告人雷某某伙同张某某、李某甲、郭某某等人在霸州市**办**村拆迁过程中,多次以言语威胁、尾随跟踪等方式滋扰村民张某某,意图迫使张某某同意拆迁,严重影响张某某的正常生活。
2017年2月至6月,被告人雷某某伙同张某某、李某甲、郭某某等人在霸州市**办**村拆迁过程中,多次以蹲守、尾随跟踪等方式滋扰村民何某某,意图迫使何某某同意拆迁,严重影响何某某的正常生活。
被告人雷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恶势力特征,雷某某等人系恶势力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授权委托书等、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邢某某、徐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李某乙、白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4.同案犯李某甲、张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6.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伙同他人,为达成拆迁目的,多次以滋扰、纠缠等方式扰乱他人正常的生活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金森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在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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