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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新邵县**镇**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经洞口县公安局决定,于次日被指定在洞口县新华宾馆监视居住;经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洞口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罪

2009年8月28日22时许,同案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另案处理)与其朋友王某甲等10余人在邵阳市北塔区新月超市附近夜宵摊吃夜宵时,碰到与江某某与过节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另案处理)及其女朋友罗某某。江某某便喊同吃夜宵的朋友尾随谭某某并将其堵在凯旋门宾馆。谭某某便打电话告诉同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某某(另案处理)过来帮忙。孙某某便纠集同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被告人雷某某等人。王某乙准备三把管杀,并纠集同案犯罪嫌疑人邓某甲某某、孙某某(均另案处理)赶至凯旋门宾馆,江某某一方与王某乙、雷某某一方发生械斗,致江某某重伤、孙某某和邓某甲轻微伤,陈某某未做伤情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接报案登记表、病历等;

2.证人江某某、谭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二、寻衅滋事罪

1、2010年7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雷某某与同案犯罪嫌疑人王某乙、邓某甲、孙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准备去一朋友家吃酒时,在邵阳市大坪雷家坳社区一家修理厂发现此前与王某乙有矛盾的被害人廖某某在此修车。王某乙便上前质问并殴打廖某某,雷某某、邓某甲、孙某甲等人随即上前围殴廖某某,致其轻伤。2011年2月22日,王某乙赔偿廖某某3万元。

2、2017年,邵阳市湘瓷竹木建材批发大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案犯罪嫌疑人熊某某(另案处理)与该公司总经理邓某乙产生矛盾,于同年8月14日开会解除其总经理职务并任命同案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另案处理)为总经理。同年8月22日,该公司在邵阳日报发布公告,提醒客户不能私下买卖市场联建商铺及仓库租赁、任何款项必须到公司财务部陈海波处开具收据,凡未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的交易、租赁事项该公司一律不予认可。同年8月30日,邓某乙收取刘国洪木材区6个月租金22050元、陈某某及孙某乙木材区6个月租金各3万元。熊某某不予认可并要求刘某某、孙某乙等再次缴纳租金未果。2018年1月14日傍晚,熊某某安排谢冰组织该公司员工、保安、铲车司机等人强制拆除刘某某、孙某乙等人搭建的铁皮棚并将堆放在旁的部分琉璃瓦铲走,同时要被告人雷某某纠集数名社会青年在旁助阵。次日上午,熊某某安排谢某某组织人员搬迁刘某某人被拆铁皮棚内物品,并再次要雷某某等纠集百余名社会青年到现场助阵示威。事后,熊某某付给雷某某等人纠集人员的费用3万元。经鉴定,刘某某人被损铁皮棚及琉璃瓦价值41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诊断证明、和解协议、收据等;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提取、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明知他人持械聚众斗殴仍积极参与,致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与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其轻伤,情节恶劣;受他人指使,纠集多人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鹏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羁押在洞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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