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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_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四会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8月22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四会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5日被四会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寻衅滋事罪

2017年7月16日3时许,潘某某(已判决)因驾驶粤HVQ****白色小汽车经过四会市**区**超市路段时,差点碰撞上被害人黄某甲驾驶的粤HZW****黑色小汽车(搭载黎某某),双方互相辱骂争吵后被害人黄某甲驾车离开。为发泄情绪,潘某某驾车尾随被害人黄某甲,并纠集被告人雷某某、案犯“阿某某”、“香某某”(均在逃)等人在四会市**街道**门口路段追打被害人黄某甲、黎某某等人,后因追打人未果,潘某某等人遂对停放在**门口的粤HZW****黑色小汽车打砸,致使该车全部玻璃窗、四个轮胎、前后车灯、两个倒后镜和方向盘等受损。经四会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损毁修复价格为人民币8719元。

(二)妨害公务罪

2019年7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酒后至四会市**街道**宵夜档吃宵夜,期间随意打砸该宵夜档物品,并用啤酒瓶砸打正在该处消费的张某某,扔砸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HPD****东风日产小汽车,群众报警后四会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民警吴某某带领辅警黄某乙到场处警,要求被告人雷某某等人现场配合调查,但被告人雷某某多次辱骂处警人员,并推打处警人员,致处警人员在控制被告人雷某某过程中被抓伤,后被告人雷某某被传唤至东城派出所办案区期间,撞伤辅警刘某某,毁坏办案区讯问室的显示器和电子钟。经广东省四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四会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显示器的损失价格为180元,电子钟的损失价格为37元,粤HPD****东风日产小汽车的损坏修复价格为8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粤HZW****小车、粤HPD****小车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4.证人潘某某、黄某甲、张某某、杨某某、吴某某、黄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四价认定(2017)G-17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共同追逐、拦截他人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雷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陈立华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在四会市看守所。

2.全案材料4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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