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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容留卖淫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10580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单元**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雷某某自2016年开始租用李某某位于南昌县莲塘镇府前西路226号的店面,用于经营按摩泡脚生意。经营期内,雷某某容留了陈某甲、陈某乙两名外地失足妇女在该店二层房间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由陈某甲、陈某乙招引嫖娼人员,雷某某则在楼下店面巷口附近望风,并约定三七分成。

1、2019年6月27日容留陈某乙与嫖娼人员安某某卖淫嫖娼一次,安某某用微信红包转账支付嫖资100元给陈某乙。

2、2019年7月16日容留陈某甲与嫖娼人员谢某某卖淫嫖娼一次,事后谢某某用微信红包转账支付嫖资80元给陈某甲。

3、2019年6月22日容留陈某甲与嫖娼人员曹某某在店里卖淫嫖娼一次,曹某某用现金支付陈某甲嫖资100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警情信息、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微信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安某某、谢某某、曹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

5、现场照片、手机微信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在其经营的按摩店容留2人卖淫多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跃清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羁押在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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