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雷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04******132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号**,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园林大道**栋**层。因容留卖淫嫌疑,于2019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分别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雷某某在其租的鞍山市铁东区园林大道**栋**层**户内多次容留违法行为人李某某、魏某某卖淫并以提成方式赚取嫖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截图等;2.证人李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箫

2020年58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