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262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资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资兴市**镇**村**组,现住地资兴市**镇**家属楼**楼。2003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09年6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5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资兴市公安局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日被资兴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9年11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雷某某多次在其位于资兴市**镇**家属楼**楼的出租房内,容留罗某某、黄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的一天晚上,雷某某与罗某某、“老某”、“铁某某”、“何某某”五人打完麻将后,商量每人出毒资40元,一共凑得毒资200元,并由雷某某去购买毒品。当雷某某买来200元毒品冰毒后,五人便一同到雷某某位于资兴市**镇**家属楼**楼的出租房内以烫吸的方法买来的毒品冰毒吸食完。
2、2019年6月25日下午,雷某某到罗某某家附近玩,当其联系到罗某某说在家里时,便约罗某某出来见面,当两人会面后便一同商量去购买毒品吸食。雷某某和罗某某每人出100元,凑齐毒资200元后雷某某就拿着钱购买来了冰毒,拿到毒品后雷某某就找到罗某某一起前往雷某某位于**镇**家属楼**楼的出租房内,而后两人一起将毒品冰毒吸食完。
3、2019年6月26日下午,雷某某和罗某某打完麻将后,雷某某和罗某某一起来到资兴**镇**家属楼**楼雷某某的出租房内,两人商量一起凑点钱去买毒品吸食,于是雷某某和罗某某每人出了100块钱,由罗某某买来毒品回到雷某某出租房内,两人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将毒品冰毒吸食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资兴市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综合材料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罗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辩认、指认、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在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且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雷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臻
(院印)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卷宗叁册,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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