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和住所湖南省嘉某某**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10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并强制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雷某某与曾某某一起到一廖姓男子(身份不详)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由雷某某驾驶自家车牌号为湘L0****的五菱牌面包车搭载曾某某、廖姓男子到**路**路段,在车上容留并与曾某某、廖姓男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9月6日、7日、8日晚,被告人雷某某与曾某某在嘉某某**镇人廖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由雷某某驾驶自家车牌号为湘L0****的五菱牌面包车搭载搭曾某某到**附近,在车上容留并与曾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9月9日晚,被告人雷某某因吸毒被嘉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主动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通话详单、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察笔录、辨认笔录;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婷娴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64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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