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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5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丹棱县**镇**苑**幢**单元**号。2009年、2019年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下午,刘某某让被告人雷某某帮忙购买6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用于吸食,雷某某遂让丁某某帮忙购买了甲基苯丙胺。雷某某、丁某某、汪某某、刘某某在雷某某经营的位于丹棱县**镇**村**组**号的**汽配经营部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2020年4月27日下午,被告人雷某某两次出资共600元让丁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用于吸食。雷某某、丁某某、卢某某在雷某某经营的**汽配经营部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雷某某和张某某到洪雅购买了400元的甲基苯丙胺,后二人回到雷某某经营的**汽配经营部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卢某某、丁某某、张某某、汪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莺燕

2020611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住丹棱县齐乐镇**苑****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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