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邛检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住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邛崃市检察院批准,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雷某某多次在邛崃市**镇**大道**号**小区**栋**单元**号自己的房屋内,容留何某某(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冰毒。
2018年12月31日, 被告人雷某某在自己位于邛崃市**镇**大道**号**小区**栋**单元**号的房屋内,容留何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8月14日, 被告人雷某某在自己位于邛崃市**镇**大道**号**小区**栋**单元**号的房屋内,容留何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10月31日,被告人雷某某在自己位于邛崃市**镇**大道**号**小区**栋**单元**号的房屋内,容留何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因吸毒被查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志航
检察官助理 石小虎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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