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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妨害公务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109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 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雷某甲在本市碑林区环城南路**村**号其家中与侄子雷某乙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雷某乙遂拨打110报警。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文艺路派出所民警孙某某、张某某根据指令到达现场,对二人纠纷进行调解,过程中被告人雷某甲又同其弟雷某丙(即雷某乙的父亲)发生冲突。民警张某某、孙某某当即制止,但被告人雷某甲拒不配合,踢打、抓挠民警,造成二民警不同程度受伤。后被告人雷某甲被公安人员制服带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报警材料;            

2.抓获证明;

3.任职证明;

4.出警证明;

5.医院诊断证明;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旭阳

                            检察员:吴  静

2016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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