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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1〕86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号**栋**房,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房。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被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2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雷某某与亲友在长沙市雨花区“**酒店”吃饭时饮酒。同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牌号为湘******号牌小型汽车沿时代阳光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圭白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资格及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血液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书证;2.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鹏

2021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8674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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