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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号),系陕西省**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6号的黑色雅阁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灞桥区长乐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医路十字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雷某某血醇浓度为95.8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醇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其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旖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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