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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现住陇西县**镇**村**社**号,无前科。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4日19时00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陇西县碧岩镇颜家山社至截道屲社村道行驶时被陇西县碧岩交警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雷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84.64mg/100ml。2020年9月23日,雷某某被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新文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1396****);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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