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0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住洪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监利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N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监利县周老嘴镇隆兴路由南往北行驶,19时30分许,车辆行至周老嘴镇政府门前路段时,被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周老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执勤民警依法将雷某某带至监利县周老嘴卫生院抽取血液样本,经送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雷某某的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鄂A****N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监利县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 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查获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5.现场查获执法记录仪、抽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向阳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洪湖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77164****;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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