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666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71981********,汉族,大学本科,经商,户籍地成都市武某某**路南**段**号**栋**单元**号,现住成都市武某某**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曾丹,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时6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武某某二环路南三段由西向东行驶至二环路南三段7号门前路段时被交警临检挡获。经依法抽取血样检验,雷某某血液内乙醇浓度为240.7毫克/100毫升。被告人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谷祥
检察官助理:冯宇飞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2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其中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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