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8﹞445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011983********,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在百色市右江区**KTV喝酒至当日4时30分,其独自驾驶桂L****9小客车前往中山一路吃早餐。当日5时许,被告人雷某某行至百色市右江区**路**台阶,后在车上睡着,被匿名群众举报经鉴定,从被告人雷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51.47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抽血照片等书证、物证;
2.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告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春银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806****;
2.卷宗贰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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