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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20时23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铜陵市义安区**镇**南路被执勤交警查获,后被带至铜陵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帆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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