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川Y*****号普通货车,由南江镇西门沟停车场行驶至南江镇下河街集洲市场路口,然后将车停在路边在车上睡觉。因停车阻塞交通,被群众报警,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浓度为152.1mg/100ml,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谢军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住**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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