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依安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镇**村**组,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雷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0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酒后驾驶黑B****2号小型轿车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扇贝鲜饭店附近挪车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雷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陈浩的证言;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恩珠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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