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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刑检刑诉〔2018〕427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镇**村村**号,2018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雷某某于2018年11月30日22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石牛山路行驶到青岛市李村收费站处准备掉头时,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平高速公路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雷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mg/10Om1,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雷某某于2018年12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建议判处其拘役2-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18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即墨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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