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6********,广东省英德市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现在潮州市**局**支队工作,住广东省潮州市**局**支队宿舍。2020年8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雷某某,于2019年8月15日0时许,饮酒后驾驶粤U****警号警车,沿潮州市湘桥区东山路自东往西行驶至金马大道路口前路段时,因自身操作不当碰撞到中央隔离护栏后再碰撞到对向正常行驶由王某某驾驶的粤UK****号小型越野客车及蔡某某驾驶的粤DA****号小型轿车,事故造成王某某左手腕受伤及中央隔离护栏、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雷某某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蔡某某无责任。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雷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41.7mg/100m1。

2020年8月28日,经潮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二大队电话通知被告人雷某某,其自行前往该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树旭     

检察官助理:林艾希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随案物品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