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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31952********,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公某某,住公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公某某**镇一家餐馆吃饭时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公某某**村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组路段时,与候某某驾驶的湘J****9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雷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送雷某某去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提取的血样等物证(照片);2.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向礼兵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97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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