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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79********,土家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位于**镇**村**组**号家中吃晚饭时饮用自制药酒,当晚23时许,雷某某驾驶一辆红色豪爵牌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自己家中出发到渔洋关镇街上办事,23时59分,雷某某驾驶车辆行至王家冲隧道十字路口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司法鉴定,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家洲

检察官助理:王芳

2020年8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号家中,联系电话18972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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