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身份证号码:452528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金象花园三单元104室。现因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悬挂号牌为桂A26****的小型轿车,途径廉江市高桥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雷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28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雷某某醉酒后在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尤廉清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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