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41999********,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4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9号小轿车沿**大桥由**路往**路方向行驶,当行至**大桥西端时,雷某某因操作不慎驾驶车辆碰撞主车道与辅道之间的护栏,随即碰撞桥梁南侧围栏冲下桥底,造成车辆受损及雷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雷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雷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29.94mg/100ml。2019年6月11日,雷某某经公安人员传唤后到案。案发后,雷某某向南宁市****设施有限公司、南宁市****管理处桥涵维护所赔偿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008.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警情详情打印单、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车辆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修复证明、损坏交通安全设施清单、通知、调查评估意见书、门诊病例、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春华
检察官助理 刘偲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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