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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687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3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4月1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01时49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W****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京港澳高速东侧2181公里新塘收费站北入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雷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

2.证人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梅

检察官助理:张志航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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