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镇**居委会**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7时30分许,被告人雷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经鉴定,雷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53.90mg/100ml)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东莞市万江区第二中门口对出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粤S3****小车发生碰撞,造成雷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6月6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江大队认定被告人雷某某、当事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驾驶人查询结果、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现场执法视频,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游命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我院取保候审(财保)。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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