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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阴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21986********,汉族,高中,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华阴市****号,住华阴市******组,系华阴市**医院正式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华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雷某甲驾驶陕E8****号小型轿车,从华阴市书院路中段南侧人行道上由南向北倒车驶入书院路,后左转弯由东向西倒车时被华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岳北中队执勤民警查获,因其拒绝呼气检测,民警先将其带至华阴市人民医院检验科提取血样,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呼气检测结果为212mg/100ml,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雷某甲血样乙醇含量为156.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呼气检测结果单、户籍证明、驾驶信息查询、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雷某乙、冯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春玲

(院印)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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