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58********,畲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上杭县通贤镇往才溪镇方向行驶,途经国道205线上杭县才溪镇岭和村与通贤镇交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雷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血样;2.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4.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照片;5.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上杭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拘役七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苏娟

检察官助理:邱建辉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5716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