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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印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雷某甲,曾用名雷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85********,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印江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印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0日20时14分,雷某甲醉酒后驾驶贵DQ****号小型轿车从印江自治县**街道**公司门口往**方向行驶,行至印江自治县**街道**路口处时,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雷某甲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83.0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取保候审决定书、当事人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照片、查获经过、公安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杨某某、谭某某、柳某某等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02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甲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珍平

                                               检察官助理 付红伟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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