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塘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雷某某,性别:**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65********,**族,**,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年21日19时许,雷某某在平塘县通州镇**村**组罗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贵J5****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平塘县通州镇丹平村方向往平塘县克度镇方向行驶至平塘县通州镇丹平村油火路段时,与蒙某某驾驶的贵J1****号小型轿车相撞。民警对驾驶人进行血液提取,经贵州省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20】毒鉴定字第282号文书鉴定,被告人雷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264.74mg/100ml。贵州省黔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平塘县交警大队平公交认字(2020)第02216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雷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已进行赔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王某某、罗某某、蒙某某的证词。3.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20】毒鉴定字第2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贵州省黔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平塘县交警大队平公交认字(2020)第02216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5.被告人雷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雷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索正斌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居住在贵州省平塘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765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光碟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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