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住孟连县**镇**村**组**号。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经我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1时40分,被告人雷某某酒后驾驶云J*****号二轮摩托车(搭乘罗某某、陶某某)在G219线**m处与逆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云J*****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雷某某、罗某某、陶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8月7日经孟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6月8日孟连县人民医院医生对被告人雷某某血液进行抽取,送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雷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3.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照片、返还物品凭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查询结果、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被告人雷某某残疾证复印件1份;3.证人李某某、黄某某、普某某、陈某、陈某某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陶某某陈述; 5.被告人雷某某供述;6.鉴定聘请书、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车辆技术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鉴定意见告知书;7.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8.声像提取登记表、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目无国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次要作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孟连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769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光碟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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